(2015)龙新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有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有建材有限公司,张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龙岩市永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龙岩市天宇第一水泥厂办公室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098382-X。法定代表人苏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春,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永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永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原告龙岩市永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