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唐光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49号罪犯唐光美,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罪犯唐光美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201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光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唐光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光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唐光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光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