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广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洪林、刘国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林,刘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广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林,男,1957年12云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国光,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光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莲花分理处账户905030620011106223766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