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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美华纸品厂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美华纸品厂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5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鲁征。委托代理人: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华纸品厂。负责人:曾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华纸品厂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