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红玉与邓力荧、被告陕西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玉,邓力荧,陕西省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刘红玉,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被告:邓力荧,男,生于1972年7月29日。被告:陕西省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中化大厦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毅涛,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玉与被告邓力荧、被告陕西省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邓力荧、被告陕西省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陇县旅游局的应付款106000元依法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邓力荧、陕西省荣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陇县旅游局的应付款106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崔天治人民陪审员 王水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