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景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景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9号罪犯黄景华,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履行罚金不足,对财产刑的认识尚不到位,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景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