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金辉、潘卫东诉被告陈祖明、卢云、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辉,潘卫东,陈祖明,卢云,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邓金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生。原告:潘卫东,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生。被告:陈祖明,男,汉族,57岁。被告:卢云,女,汉族,58岁,与陈祖明系夫妻关系。被告: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云。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原告邓金辉、潘卫东诉被告陈祖明、卢云、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金辉、潘卫东以因案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金辉、潘卫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金辉、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74元,减半收取15737元,由二原告邓金辉、潘卫东共同承担。审判长 余多成审判员 郭毅勇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