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72年1月出生于本市,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持B2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XX路加气站出口时,与从加气站出来左转弯杨某驾驶的皖DXXX**号轿车相刮,致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勘查现场结束后,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了解马某伤情时,发现马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安排该院专业人员抽取马某血样两份并委托鉴定。2014年10月30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14年12月4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杨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一、内开放性颅脑损伤。1、左侧颞叶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双侧中颅窝底骨折伴csF耳漏;4、右侧面神经损伤。二、胸部闭合伤。1、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2、右肺挫伤。三、右侧锁骨骨折。四、右肩胛骨骨折等。马某于2015年1月3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95日,出院医嘱为:1、适当功能锻炼,4周后复查;2、脑外科、普外科及骨折门诊随访。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抽血情况说明及血样提取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杨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驾驶无牌机动车,所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马某受伤较重,尚需康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人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及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佳附有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