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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泗水县圣水峪镇南三教湾村民委员会与钱永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圣水峪镇南三教湾村民委员会,钱永启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50号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南三教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守贞,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钱永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南三教湾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南三教湾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 华审 判 员  马鹏飞人民陪审员  姜海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