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商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南通强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通强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刘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南通强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刘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1034号原告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南月郊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水华,总经理。被告南通强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12号34幢B座3805室(中南城西塔)。法定代表人刘洪涛,总经理。被告刘洪涛,住南通市桃园路12号34幢B座3805室(中南城西塔)。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强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刘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理念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