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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秀珍、郑娇虹、郑宏利与谢美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珍,郑娇虹,郑宏利,谢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叶秀珍,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郑娇虹,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郑宏利,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谢美光,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秀珍、郑娇虹、郑宏利与被执行人谢美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泰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6281元。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