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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吉林与何法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林,何法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吉林,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绍全,山东蓝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海生,山东蓝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法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林与被告何法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何法艳涉案的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嘉城盛世B区21号楼2单元24层23401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何法艳的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嘉城盛世B区21号楼2单元24层2401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洪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