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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杰、郭红霞与成都易扬航空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刘杰。原告郭红霞。委托代理人刘杰。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易扬航空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郭红霞与被告成都易扬航空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郭红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郭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郭红霞撤回对被告成都易扬航空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刘杰、郭红霞承担。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