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奉继凯与翟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继凯,翟秀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8号原告:奉继凯,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翟秀林,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奉继凯诉被告翟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继凯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继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继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奉继凯负担。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静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