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路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