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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路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