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高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