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民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0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博爱县孝敬镇东王贺村厂区内的真空冻干设备、超高温杀菌机等机器设备(详见清单)。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