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彬,张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国良。委托代理人乐金菲。委托代理人汪志洪。被告曹彬,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张红波,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彬、张红波间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