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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冷明明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