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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叶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叶新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4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耀球。委托代理人:郑建军、刘雅莉,依次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叶新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叶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叶新杰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3520元,均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