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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少东与陈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东,陈莹,陈沛然,张笑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少东,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方明、梁妙英。被告:陈莹,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沛然,住址。被告:张笑萍,住址。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东诉被告陈莹、陈沛然、张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3元,由原告李少东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