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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朱文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1号罪犯朱文霞,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周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霞犯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文霞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朱文霞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文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文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朱文霞伙同他人结伙实施抢劫犯罪11起,抢夺犯罪2起。其中被告人朱文霞参与抢劫犯罪6起,在抢劫过程中致1人死亡,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人民币830元;参与抢夺犯罪1起,抢夺物品价值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同时认定被告人朱文霞系抢劫、抢夺案件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获表扬6次,2012年6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文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