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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泗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绍金、李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绍金,李斌,蒋保安,王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泗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德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杜绍金。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蒋保安。被执行人王广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绍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05)泗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2005)泗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乔元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