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周某甲。被告肖某。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万山红担任记录。原告周某甲、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男方与女方于2009年5月通过征婚网站认识,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姓名周某乙。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在家从不做家务,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而性情乖戾,蛮横不讲理,极其贪婪,特别爱占小便宜,多次因钱的问题与原告争吵。结婚办酒当天晚上就因礼金问题与原告大吵,其原因是被告责怪原告将礼金用于酒席买单,应该将所有礼金交给她,再由原告另外拿钱出来结婚宴的账。其后,在给儿子办百日酒时,被告又因相同原因与原告大吵,甚至动手打人,还将原告手臂抓伤,手指咬伤,此时原告未还手,后原告父亲出面调解时,被告又将原告父亲手臂用尖锐物体划开一条长长的血口,原告为制止被告如此疯狂的行为,才扇了被告一下,仅此一下。而被告借此大肆造谣污蔑说原告家庭暴力,打电话将其乡下的亲戚叫进原告家中为其撑腰。2Ol4年4月,原告在一次和被告及其母亲吃饭时,只因说了一句被告“钱看得比较重”,招致被告及其母辱骂并殴打,其母还拿起一根1.5米长左右的木方多次向原告头部劈砍,原告抬手护头,致使原告手臂处流血受伤,原告除作出保护性动作外未还手。随后被告纠集其居住在长沙县的亲戚一行7人冲进原告家中,当时因原告和原告父母在原告叔叔家中,家里只有原告84岁的奶奶一人,趁此机会,被告打开家中保险柜,将其中所有存折和首饰拿走并藏匿,其中包括原告的白金结婚戒指一枚。被告极善说假话,刚做过的事情她就可以不承认。被告在其亲戚家住了几天后回到家里,从此早上很早出门,晚上10点以后回家,回家时也不理会任何人,包括自己两岁多的儿子,每晚都是原告独自带儿子睡觉。而被告回家后则把自己反锁在另一间房间中忙着打包衣物,并分多批带走至其租住处,一次原告奶奶实在看不下去,说了她两句,她竟然丧心病狂地连原告84岁的奶奶都骂,可怜原告奶奶平常还给她洗衣洗裤,气得原告奶奶卧病一周。2014年5月初被告彻底离开家居住至今。被告离家居住期间,儿子也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提出周末接儿子出去玩,原告都允许,但被告带儿子极不负责任,放任儿子到处跑,自己则在埋头玩手机。曾经连续三个星期原告接回来时,儿子一处额头撞伤,两处嘴唇撞破。被告一方面在微信朋友圈晒自己在酒吧歌厅玩乐的信息,一方面大肆造谣污蔑,将从出生一直带着原被告儿子的原告父母说成是世界上最坏的爷爷奶奶,将收入全被用于家庭开支的原告说成是世界上最不负责任的父亲。原告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家庭开支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而被告每月收入超过3000元,多时超过5000元,还经常在外接私活,却从来不拿出来作为家庭共同使用,虽然如此,原告本着家庭和谐的原则迁就于她,每年还拿出收入中负担家用后剩下的所有收入交给被告,被告均没有将钱用于家庭,如何处理也不告知原告。被告毫无亲情观念,孝顺之心,原告父母及祖母生日从无表示,甚至装做不知。只要涉及钱,被告永远是钱第一,对待自己母亲也是如此。2014年4月,被告自己母亲生日,原告因公出差,出差前交给被告1000元让其带给其母过生日,后了解,被告将此钱收入囊中,其母未收。被告除工资收入外,还经常在外接摄影私活,原告所知的这部分收入就达到3万元,被告收入囊中,均未用于家庭共同使用。2011年1月底,原告拿出奖金1.2万元给被告作为回乡下过年开销和买单反相机用,后过年开销为3000元,剩下9000元被被告于3月用来购买了单反相机,此相机于2014年上半年被被告以8500元转卖给在其单位培训的学生,收入全由被告所得。2014年10月,被告带亲戚4人强行来到家中搬走了婚后购买的用于结婚新房的一张双人床(价值3000元)。原告虽收入不多,但是为人正直善良,受过高等教育,原告的父母皆为高级知识分子(父亲是工程师退休,母亲是副教授退休),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三年来孩子得到了特别好的照顾;而被告仅有中专文化,且品行不佳,其父已亡,其母是乡下人,没有文化,连普通话都不会说。所以原告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认为感情已破裂,无复合可能,但离婚条件达不成一致,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00元给原告(从2014年5月起至儿子年满22周岁止)。儿子智力投资(包含但不限于学费、课外培训费等)及伤病治疗费用被告承担总额的50%;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退还原告结婚戒指。被告肖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认为:与原告虽是通过征婚网认识,但是感情基础牢固。原告自认识开始便对被告一见钟情,一直苦苦追求被告,并一再向被告父母承诺会珍惜照顾被告一辈子。原告父母家人也表示对被告非常满意,尽管原告形象一般,工资比被告低,名下无任何财产,但被告被其诚意打动,与其真心相爱,并在得到双方父母同意和亲友祝福下于2010年元月结为夫妻。婚后被告也努力适应并融入原告的家庭,夫妻感情和睦,亲属关系融洽。××××年××月××日生下儿子周某乙后,小家庭其乐融融,幸福快乐。虽然有些生活难题但也是可以通过努力解决的,不足以要分解家庭。生活实况如下:婚后5年来原被告一直与原告父母奶奶四代同住,隔壁还住了原告叔叔。原告自小依赖父母,凡事只一味顺从家人,对被告缺少应有的尊重。原告长辈对原被告的生活干预过多,这么多人生活习惯与观念都不同,总是使得小事变成大,让原被告生活多受干涉,无法独立自主。2011年被告因怀孕生子而停职一年,因为没有收入上交公婆,致使原告全家不满。被告在老家养胎的4个月时间里,原告与家人从来没有任何人来看过被告,也没给过一分钱生活费。被告娘家遭遇重大变故:2010年哥哥失踪,2012年父亲突然病故,年底被告将母亲接来长沙,从此原告与家人害怕被告拖累他们因而对被告冷淡嫌弃,甚至将被告赶出家门,并提出离婚。但是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没有原则问题,双方都忠实于婚姻,更何况年幼的儿子需要共同抚养,离婚会对他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被告认为只要原被告能有个独立的小家,为了孩子两人冰释前嫌,生活一定能幸福美满。所以被告坚决要守护好原被告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1、原告说被告好吃懒做,品行不佳等语纯属污蔑,真实情况有他的亲笔信为证。结婚当晚因礼金问题吵架也是故意捏造的谎言,原被告结婚当晚并无争执,随后还去了桂林旅游;2、原告诉状称在儿子百日宴时,被告将原告与其父亲抓伤咬伤等事项,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被告一个产妇怎么可能去打两个大男人实际情况是:原告不给被告生活费因而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以被告顶撞他为由将被告打得鼻青脸肿,后来被告父亲前来调解讲和,双方重归于好;3、原告所说2014年4月在被告母亲租房内发生打他的事情,是典型的贼喊捉贼,完全颠倒事实。他借酒撒疯在先,辱骂被告母亲在后,被告求他住口,他便出手打被告,被告母亲前来劝阻,他又打被告母亲,后某是叫来其父母在被告母亲家大闹不止,母亲无奈之下便请来被告舅舅大姨前来说和,事情方才平息。但一个月后,原告父亲借口丢了钥匙与戒指为由而将被告赶出家门至今。自2014年12月开始,原告更是不让被告去接儿子,甚至儿子过三岁生日也不准被告见;4、原告所说家庭开支全由他一人承担等事项严重歪曲事实。婚后5年来被告的收入均用于家庭各项支出,而原告却是故意隐瞒收入,极少花销。原告说被告拿走存折与戒指,更是自相矛盾,一方面说他钱都用了,另一方面又说有存折,存折金额又不在公共财产上列出来,可见他言词不实。实际上原被告有礼金共计二十万由原告保管,另有3.6万元存款存在原告名下,也由他保管。而结婚戒指,一直是他戴着,说被告拿了只是他们有意要赶被告出门的借口。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等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余地。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兴趣爱好相同,三口之家本来很幸福,相信只要通过调解沟通,一定可以重归于好。儿子年幼,快乐成长最为重要,被告不能让他受到伤害。被告十月怀胎历经艰辛,熬了一天一夜才生下儿子。为了儿子与家庭,被告付出了全部的心血与精力,甚至放弃店长职位。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应该为了孩子放下以往的成见,以孩子的快乐成长为重,顾全大局,相互妥协。好好陪伴孩子成长,并用心培养他,让他养成活泼开朗、积极向上、以礼待人、诚实守信的好品质,成为有用之才。原被告婚姻出现分居状况重要原因是:原被告无房,一家三口没有自己独立的家,原告的家人不愿被告再住在家里而将被告赶出家门。五年来原被告长期与公婆、奶奶四代人同住在一起,因生活习惯不同产生问题时,原告第一反应就是报告父母。任何事情都只听他父母的。让被告一直生活在没有自尊的状态中。加上被告家中发生如此重大的变故,原告与家人害怕被告与母亲拖累他们,所以想撇下被告。夫妻本来应该风雨同舟,患难与共,怎么能遇到问题就想分解家庭呢虽然被告只有中专学历,但是被告向来勤奋上进,现担任某摄影学校执行校长。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应该遵守结婚时许下“同心同德、相互扶持”的诺言,两人共同努力,建立好原被告自己独立的小家庭,未来的生活定能幸福美满。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法的基本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被告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情绪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肖某于2009年5月通过征婚网站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12月22日,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肖某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家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尚某,需要完整的家庭呵护,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和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甲诉与被告肖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山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