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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海强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99号罪犯高海强,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2003)昌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海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76元。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3年五次裁定减刑为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高海强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高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海强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