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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秀芝、帅希弟与帅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芝,帅希弟,帅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3号原告吕秀芝。原告帅希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芝、帅希弟与被告帅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芝、帅希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芝、帅希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秀芝、帅希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