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秀芝、帅希弟与帅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芝,帅希弟,帅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3号原告吕秀芝。原告帅希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芝、帅希弟与被告帅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芝、帅希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芝、帅希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秀芝、帅希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