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兰德成与付卫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德成,付卫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兰德成,男,汉族。被告付卫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