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超与上海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上海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徐超。被告上海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希章。原告徐超诉被告上海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