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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双林与被告赵升、张慧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林,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升,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慧红(曾用名张桂红),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原告赵双林与被告赵升、张慧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不得在原告林地内取土,今后不得妨碍原告对林地的经营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2014年9月29日,原告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判决条款,诉讼费1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