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告唐华丽、唐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唐华丽,唐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负责人邓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连明,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该行职工。被告唐华丽,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华峰,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邵阳县支行)与被告唐华丽、唐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恒独任审理,书记员曾京波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2月10日在本院长阳铺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邵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邓连明、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华丽、唐华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邵阳县支行诉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唐华丽向本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被告唐华峰担保;2013年12月16日本行向被告唐华丽发放借款5万元,该贷款于2014年12月15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664.8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12日)及后期利息,被告唐华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用以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原始借款凭证一张,用以证实被告唐华丽自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农行邵阳县支行借款5万元,借款利率为9.00%,超期利率为13.5%的事实(利率为年利率);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书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借款5万元用于农业经营,借款的期限为一年,如被告唐华丽逾期未予偿还该借款,被告唐华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事实。两被告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具有公信力机关所发的合法证件,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经过当庭举证、认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2月5日被告唐华丽持本人的相关证件向原告农行邵阳县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用于农业经营;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唐华丽发放贷款5万元,双方当即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的正常年利率为9.00%,超期年利率为13.5%,被告唐华峰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该贷款于2014年12月15日到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唐华丽未予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唐华丽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4664.8元,共计54664.8元,被告唐华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唐华丽向原告农行邵阳县支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亦出具了借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期限,合同约定的内容准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唐华丽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唐华峰与原告约定了该借款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该保证符合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唐华峰应承担该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华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4664.8元,共计54664.8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并支付后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唐华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唐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