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少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元红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少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女,1987年生于山东省武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未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遗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邹某某未婚先孕7个月时和男友分手,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产下一男婴,因感觉未婚生子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决定将孩子弃养。后邻居王某甲介绍,邻村经济条件好但没有生育能力的李某某、王某乙夫妇想收养,邹某某同意并将孩子送给李某某、王某乙夫妇抚养,同时收取了9万元的补偿费。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户籍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城支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邹某甲、王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亲缘关系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城振华支行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被告人邹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邹某某未婚先孕,与男朋友分手后将孩子送给别人,是考虑到自己无力抚养孩子,而且还可能会对自己将来的生活造成影响。被告人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未婚先孕6个月左右时和男友分手,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产下一男婴,因感觉未婚生子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决定将孩子弃养。后经邻居王某甲介绍,邻村南李庄村经济条件好但没有生育能力的李某某、王某乙夫妇想收养,邹某某同意并将孩子送给李某某、王某乙夫妇抚养,同时收取了9万元的补偿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证明信一份,证实被告人邹某某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武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系抓获到案。3、武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本案涉及的邹某某的男朋友张某某及邹某某的二奶奶徐某某至今未能联系到,故未形成笔录;邹某某所生的婴儿现暂时由李某甲家抚养。4、武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实被告人邹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在武城县人民医院顺产一名男婴。5、武城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实李某甲用刘某某身份证办理8万元的存取款业务。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城支行振华支行流水查询一份,证实2014年6月12日14时,在邮政银行武城振华支行,刘某甲给邹某甲汇款80000元。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城支行账户明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城支行实名证件账号明细一份,证实2014年6月12日,邹某甲的邮政银行账户汇入现金80000元。2014年6月21日,邹某甲在武城县杨庄支行支取现金70000元,随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张80000元的定期存单。8、武城县公安局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一份,证实邹某甲的账号为0303371428603243587八万元的定期存单已经被冻结。9、扣押物品清单二份及扣押物品照片41张,证实在邹某某家搜查扣押的物品主要有2014年6月21日以邹某甲名义办理的八万元的银行存单一张、2014年5月4日武城县人民医院产科检查B超报告单一份;在李某甲家搜查扣押的物品主要有孩子的疫苗接种证,接种证上母亲���栏是邹某某10、被告人邹某某所生的婴儿照片2张。二、证人证言1、邹某甲(男,31岁,系邹某某的哥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邹某某未婚先孕并和男友分手,邹某某怕流产后不好怀孕也怕以后结婚孩子是累赘,不想养这个孩子,决定将孩子送人。后经王某甲介绍将孩子送给的一户人家养育。邹某某首先提出以后能见孩子,对方不同意,要给她钱,邹某某提出十万元,对方说九万元,邹某某同意。2014年6月份,邹某某顺产下一名男婴,两天后,对方把八万元打到自己的邮政账号,自己陪同王某甲将孩子送到对方手中。这八万元自己以自己的名义存了一张定期存单给了邹某某。2、邹某乙(男,55岁,系邹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女儿邹某某因未婚先孕,不想流产又养不起孩子,后邻居王某甲给孩子找了一个在北京做生意的人家,邹某某同意送养,对方答应给九万元。孩子出生两天后,对方就抱走了。3、李某丙(邹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女儿邹某某未婚先孕并和男友分手,带着孩子不好再找对象,提出将孩子送人.后邻居王某甲介绍了一户人家.在商谈价格时,邹某某先说不要钱以后想见孩子,对方不同意。邹某某提出要十万元,对方最多给九万元,邹某某同意。孩子出生后,大家都舍不得孩子,也商量着想让妹妹李某乙养这个孩子,王某甲不同意。家里人经过思想斗争,最终还是让人把孩子抱走了。4、李某乙(邹某某的姨)的证言,证实今年端午节前后,姐姐李某丙让自己在武城县医院伺候邹某某,邹某某顺产下一名男孩,舍不得送人,商量着让自己帮着邹某某养这个孩子,当时钱已经打到账户上了,邹某某想把钱退了,中间人王某甲不同意,邹某某就说抱走吧。邹某甲就陪着王某甲将孩子送走了。5、李某丁��邹某某的同学)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同学邹某某因未婚怀孕在村里住影响不好在自己家住了20多天。6、王某甲的证言,证实邹某某怀孕七八个月时因怕以后养不起孩子和带着孩子不好嫁人,想把孩子送人。后经自己介绍卖给自己儿媳妇的姝妹王某乙一家,王某乙夫妇在北京上班一直没有孩子,条件不错。自己帮着接送的孩子,从中自己没有得好处。孩子的价格是邹某某提出10万元,后最终确定为9万元。7、李某某(被收养孩子的父亲)、王某乙(被收养孩子的母亲)、王某丁(系王某乙的姐姐)的证言,以上3名证人证实因王某乙和李某某结婚五年一直没有孩子,后听说姐姐王某丁村里有一个女的未婚先孕不想要孩子,便通过王某丁的婆婆王某甲以9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个男婴,是父亲李某甲具体经办的。8、李某甲(李某某的父亲)、吴某某(系李某某的母亲)、刘某丙(系李某甲的两姨娣妹)、刘某甲(系李某甲的两姨兄弟)的证言,以上4名证人证实因李某某、王某乙夫妇没有生育能力,经王某乙姐姐的婆婆联系以九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个孩子。2014年6月12日当天,李某甲和家属吴某某、儿子李某某、儿媳王某乙、两姨姊妹刘某丙、两姨兄弟刘某甲及王某甲都去县城二中附近接孩子去了。这九万元,之前给了一万元的定金,后李某甲用连襟刘某某的身份证在信用社办理了银行卡,并存了8万元。抱孩子当天从该银行卡中取出8万元,又用两姨兄弟刘某甲的身份证给把8万元给对方邹某甲汇过去了。9、李某戊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像邹某某未婚先孕这种情况不符合农村风俗习惯,迫于压力送养孩子。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供认了自己未婚先孕,和男友分手。基于亲人和农���风俗习惯的压力,产生将孩子送人的想法,后经邻居王某甲介绍,南李庄的李某某在北京上班条件不错,夫妻一直没有孩子,想收养孩子,自己认为和李某某还是同学以后能见孩子,便同意送养。后对方给了自己九万元。价钱不是自己先提出来的,是对方主动给的。四、鉴定意见(德)公(物)鉴(DNA)字(2014)1002号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亲缘关系报告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系被送养男婴李兆康的生物学母亲。五、搜查笔录1、2014年8月18日武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一份,证实在邹某某家发现了以邹某甲名义办理的一张八万元存单。2、2014年8月12日武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一份,证实在李某甲家发现了一名婴儿,及婴儿的预防接种证等物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014年6月12日14时,李某甲在邮政银行武城振华支行汇款监控录像。2、2014年6月21日,邹某甲在武城县杨庄支行办理业务的监控录像。以上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放弃抚养孩子系迫于多重压力,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振礼审 判 员 王 可人民陪审员 许东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