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秉浩与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秉浩,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秉浩,无业。委托代理人韩忠林,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吉武,该供应站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路,该供应站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豪杰,该供应站职工。上诉人韩秉浩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二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二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