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新华强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钟子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强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钟子桂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强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第二工业区石角头长排。法定代表人:赖成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敏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英,人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子桂。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王彬,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华强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子桂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新华强公司、钟子桂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新华强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分析如下: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新华强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钟子桂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穷尽一切方式通知钟子桂前来签订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钟子桂,即使在劳动仲裁期间,也要求钟子桂续签劳动合同,从来没有提到续签劳动合同要降低钟子桂工资待遇,钟子桂也从未以此抗辩。一审判决错误,要求改判。钟子桂对此辩称,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7月15日,新华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钟子桂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已协商了续签的事宜,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钟子桂有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一审判决认定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新华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已与钟子桂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钟子桂不同意续订的情形。至于新华强公司称其已通知钟子桂前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从证据的时间上看,均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或期满后发出的,不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且新华强公司实际发放钟子桂工资的时间到2014年7月15日止。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新华强公司应向钟子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休年休假的问题。因新华强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其未就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应视为其对该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一审判决对此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新华强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华强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