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杨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小史店农资合作社诉被告魏汝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小史店农资专业合作社,魏汝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杨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方城县小史店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魏汝营,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汝军,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小史店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魏汝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城县小史店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魏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方城县小史店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