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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勇与张富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张富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97号原告罗勇,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任远,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庆珊,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富彬,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彭辉。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勇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欧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