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北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 汉 中 鸿 信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与 湖 北 金 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咨 询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37元,减半收取6,868.50元,由原告武汉中鸿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志彬审 判 员 孔能飞人民陪审员 闵先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