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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文忠与扶绥县银丰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忠,扶绥县银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陆文忠。被执行人扶绥县银丰建材有限公司,现住扶绥县新宁镇岜围。法定代表人黄忠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方元勇申请执行扶绥县银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二查”发现被执行人扶绥县银丰建材有限公司在东罗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存款,现案件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崇民终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覃 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