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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连云港市赣榆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