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6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利民、周雪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利民,周雪君,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程前包装有限公司,朱建林,周俊,义乌市康洁日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68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行长。被执行人朱利民。被执行人周雪君。被执行人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北429号。法定代表人朱利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程前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雪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建林。被执行人周俊。被执行人义乌市康洁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林,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利民、周雪君、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程前包装有限公司、朱建林、周俊、义乌市康洁日用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2月3日领取被执行人义乌市程前包装有限公司分配所得款293868.7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68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