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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亮与邓玲、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邓玲,刘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徐亮,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玲,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祖国,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诉被告邓玲、被告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亮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