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亮与邓玲、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邓玲,刘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徐亮,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玲,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祖国,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诉被告邓玲、被告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亮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