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小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彭小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050。委托代理人李朝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119。系原告的岳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温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彭小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1元,由原告彭小虎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