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春生申请执行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执字第337号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刘春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左劳人仲字(2014)第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春生支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209741.2元。二、向刘春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计算到年月日止)。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046.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白世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