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海红凯龙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刘春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红凯龙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刘春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28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凯龙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春飞。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凯龙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春飞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凯龙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5780元及违约金1973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凯龙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63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飞长期外出,居所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春飞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86332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