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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妨碍公务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上午8时50分,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尹某某、党某、霍某等人在南阳市车站路汽车站附近例行市场检查,当检查至“自选超市”烟酒便利店时,发现该店有假冒烟卷,于是尹某某等对店内看门的王熙凤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假冒烟卷进行扣押时,王拒不配合,并持棍棒要殴打尹某某等人后,被其丈夫郭某某制止。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赶到现场,王在明知尹某某等人是烟草局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对尹进行殴打,导致尹头部,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尹某某、党某、霍某等人在南阳市车站路汽车站附近例行市场检查,2014年11月13日上午8时50分,当检查至“自选超市”烟酒便利店时,发现该店有假冒烟卷,于是尹某某等人在对该店内看门的王熙凤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假冒烟卷进行扣押时,王拒不配合,并对尹某某等人谩骂后,被其丈夫郭某某制止。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尹某某等人是烟草局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对尹进行殴打,导致尹头部,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11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我将女儿送到学校回到超市,我看到好多人围在我经营的自选超市门口,我就问啥原因,我岳母王熙凤说烟草局的来检查,一个烟草局娃把烟草证摔在地上了,骂我老太太了。我就进门说,谁呀?谁呀?妈那比谁骂我老太太了?我岳母指着一个年轻娃就说是他,我就拉着他往外边拉,我拉他时有两壶油倒了,那娃就摔倒了,后来我拉着他的袖子,我们就撕扯起来,正吵着警察来了,把我喊到了派出所。与我发生撕扯的男子中等个,偏瘦,年龄大约20多岁,穿蓝色工作服。我与其他人没有发生撕扯。2、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我,霍某和党某等到汽车南站区域附近负责查假烟,走到汽车站进口南边的自选超市,我和党某近点去查假烟,进店之后就先把执法证给店主看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店里柜台上放的假烟都是假的,我就把他们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查看,这时店主就上来一把假烟抢走,并抢夺烟草证阻止我查看持证信息,我制止时,店主将烟草证镜框撕烂了,这个店主就开始大骂,接着开始喊人,并从他们的店门后拿了一根长约1米多的木棍,要打我,但是被别人拉住了。然后,我就拿手机把他们拍下来,店主几次挥舞木棍要打我,被制止后,仍然不停地骂我们,然后进来一个大约3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和一个比较胖的男子,这两名男子进店后,不问缘由就开始骂我们,我们就给他们解释。那个较胖的男子将我踹到,戴眼镜的男子也上来打我,然后我同事就把他们拉开了,接着就报警了。3、证人证言(1)证人党某证言:2014年11月13日上午我和我同事尹某某,霍某到汽车站附近负责查假烟,进店后就把执法证给店主看,在检查时发现店里放的烟到处都是假的,尹某某就把他们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证拿过来检查,这是店主上来抢烟草证,在抢夺过程中将烟草证撕烂了,这时点着就要打尹某某,尹某某就拿手机把过程拍下来了,然后进来两个男子骂尹某某,尹某某给他们解释。然后两人便去打尹某某,我们将他们拉开后就报警了。(2)、证人霍某证言:2014年11月13日上午我和尹某某、党某到汽车站附近负责查假烟,到南边的自选超市,尹某某和党某进店查假烟,进店后将执法证给店主看了,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柜台上到处都是假烟,尹某某就讲他们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拿过来进行查看,这时店主就过来抢许可证,在抢夺的过程中,不小心将烟草证撕烂了,店主就开始骂,并且喊人,接着他们拿了棍子要打尹某某,尹某某就用手机将这个过程拍了下来,然后有两名男子进店开始打尹某某,并且打他,然后我们把他们拉开了,接着就报警了。(3)、证人王某证言:我看见一辆烟草稽查车停放在汽车南站边平价超市门口,车上几个人进店后出示工作证件进行检查。发现屋里全是假烟,在检查烟草证时,老太太将烟草证夺了过去,把证芯拿走了把木头框仍在地上,并要拿棍子打稽查人员被人劝住,过一会进来两个男子将稽查人员打倒了。(4)、证人郭某某证言:当时我正在做饭,听见隔壁超市我老板和别人吵,我就过去看发生什么事情了。我出去看见几个年轻娃,我老伴说他们说店里的烟是假的,我老伴就要用棍子打他们,但是被我制止了。这时王某某回来了,听我老伴给他说了其情况,王某某恼了,就骂了几个年轻的娃,并且打了其中一个娃,后来人越来越多了。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945号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5、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3)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接受调查。(4)情况说明六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5)烟草局保存决定书(6)烟草局执法证(7)谅解协议书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认罪态度、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