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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凌星、杨淑点与厦门宏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燕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郑凌星,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淑点,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焰盛、姜治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宏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皇达大厦25楼A座。法定代表人张燕燕,总经理。被告张燕燕,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树满,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郑凌星、杨淑点与被告厦门宏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燕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将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5A室房屋腾空并归还原告管理使用;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按8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自2013年8月27日起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经查,本院已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2014)思民初字第11385号一案,现尚在审理中,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故根据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王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