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马万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万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马万云,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5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万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2日作出(1999)豫法刑一核字第021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于1999年6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万云在执行期间,2001年4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9月29日减刑一年;2007年9月27日减刑一年;2009年5月2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万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万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8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万云怀疑其夫杨某某有外遇,质问杨遭到杨的辱骂,并被杨一脚踢倒。被告人马万云恼怒中,趁杨某某躺地休息之机,从组合柜内拿出短剑照杨某某胸口刺了一剑,又照杨的肩膀跟、肋骨处连刺几剑。唯恐杨不死,又拿起菜刀照杨某某头面部连砍数刀,并割杨的生殖器,将杨某某杀死后,逃离现场。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万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万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万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