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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税召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税召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48号罪犯税召群,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税召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原审被告人税召群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税召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税召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3月5日,被告人董扬扬以去河南游玩为由将河北省深泽县深泽镇王场村的被害人袁某某骗至清丰县阳邵乡西志节村被告人税��群住处,后董扬扬、税召群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袁某某化名杜思寒,以税召群干女儿身份将袁某某卖给清丰县阳邵乡报录村村民张学敬为妻,收取见面礼、彩礼共计15800元。其中1800元见面礼被袁某某、董扬扬挥霍,两个媒人各分得1000元,余款二被告人各分得6000元。2007年5月1日袁某某被清丰县公安局解救。经审理查明,罪犯税召群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获表扬6次,2011年12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奚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税召群在服刑期间,认���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税召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