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复执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蒙伟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蒙伟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复执字第0283-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蒙伟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沂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广飞,该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蒙伟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邳商初字第008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前给付原告临沂市蒙伟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复执字第02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范 勇执行员 路爱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