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焦生德诉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生德,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焦生德。委托代理人:王夫光。被告: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南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原告焦生德与被告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生德的委托代理人王夫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卡号汇货款100000元,被告只向原告发运复合肥40吨,计款86000元。下欠14000元,被告至今未退还。另外,根据被告出据的2012年销售政策规定,一次性打款100000元按月息1分计息3个月,被告应支付利息300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4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170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尹德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帐户(帐号:6228481821415396611)汇款10万元,用于购买被告生产的肥料。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发货40吨,价款86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发货,被告至今未能发货,被告至今下欠原告货款14000元。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制作的﹤﹤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冬储优惠政策﹥﹥一份,主张被告应按优惠政策的承诺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3个月利息计3000元,经原告申请调取(2013)沭商初字第892号卷宗的证据和开庭笔录,证实被告代理人班彦德对﹤﹤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冬储优惠政策﹥﹥的内容没有异议,认可一次打款10万元,给予1分/月的计息(三个月)的承诺。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肥料,至今下欠原告货款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供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4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冬储优惠政策﹥﹥系被告制作,且经被告委托代理人班彦德在法庭审理中给予确认,被告应按优惠政策的承诺按月息1分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利息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生德货款14000元。二、被告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冬储优惠政策利息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祥群审 判 员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