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6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